****:
你单位提交的《********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的申请》(沁城务字〔2024〕7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电站是1986年《**省沁河流域修订规划报告》《**省流域分区水**规划配置》《**市“十一五”规划》等规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水库)。
2014年9月30日,省水利厅以晋水**函〔2014〕630号文对该工程水**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批复,但企业后续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根据你单位取****水利厅晋水**函〔2014〕630号批复文件,结合《****水利局关于印发重点河
流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通知》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同意该工程取水水源为紫**地表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008万m3/a,其中城乡生活和工业用水取水量918万m3/a、农业灌溉取水量90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工程取水。
三、同意该工程生活供水取水口分别设在郭****水电站****泵站****水厂分水口(坐标:东经112°21′35.24″、北纬36°41′33.07″),郭****水电站****水厂自流管道分水口(坐标:东经112°21′37.66″、北纬36°41′30.52″),郭****水电站****水厂自流管道分水口(坐标:东经112°21′38.05″、北纬36°41′29.72″),工业供水取水口设在郭****水电站****泵站****开发区输水管线分水口(坐标:东经112°21′35.17″、北纬36°41′33.07″),农业灌溉取水口设在郭****水电站坝下西南灌溉用水输水管线分水口(坐标:东经112°21′37.58″、北纬36°41′30.52″)。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工程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厅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