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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查河**张高线山王汾河大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申请》(河交函〔2024〕24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与缺陷堤防予以修复。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附件:河**张高线山王汾河大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1月13日
附件
河**张高线山王汾河大桥改造工程
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25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河**张高线山王汾河大桥改造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利局、****、山****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润泽****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12月6日,河****管理局以河审管审字〔2024〕91号文对河**张高线山王汾河大桥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予以批复,项目编码:****。山王汾河大桥位于河**张高线上,项目路线总长度1.579km,其中:桥梁长度528m。主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60km/h。桥梁为拆除原桥后,在原桥处**桥梁。桥梁为大桥,桥宽12m。上部结构采用(38+65+38)预应力混凝土现浇变截面连续箱梁+3×40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连续T梁+3×40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连续T梁+(38+65+38)预应力混凝土现浇变截面连续箱梁,桥孔总长度522m。第2、11孔跨越护堤路,第8、9、10孔跨越主河槽;下部结构为柱式墩台、实体墩台,基础为钻孔灌注桩基础。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标准。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山王汾河大桥,****中心线桩号K442+660。
三、山王汾河大桥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汾河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流域规划的有关规定。
四、同意设计洪水采用成果:山王汾河大桥涉汾河段10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290m3/s,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50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学计算及堤防稳定计算方法和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与缺陷堤防予以修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