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情况
****(以下简称“本行”)第三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公司进行授信类重**联交易的议案》,**中****公司授信1000万元,期限36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2025年1月8日,**中****公司与本行签订《********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关联方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9日,注册地址位于**市****工业园区,法人代表人为陈丰,****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882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集团有限公司,占比100%。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材、矿石、矿粉、金属制品、化工产品(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批发、零售;煤炭、焦碳批发、零售(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关联关系认定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5%股份,根据持股关系****集团****集团内各企业均纳入我行关联方管理,且属于主要股东关联方。**中****公司为****集团****公司,故认定为**中****公司为我行关联方。
根据《****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津村银董发〔2023〕18号),**中****公司在本行单笔授信金额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所以本次授信业务为股东关联方的重**联交易。
三、定价政策
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截至2024年四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为22394.74万元,本次单户授信关联交易交易金额1000万元,占本行2024年四季度末资本净额的比例为4.47%;未超过单一非同业法人客户10%的监管要求。
五、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管理办法》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次独立董事对《关于与**中****公司进行授信类重**联交易的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