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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公司**港主城港区洛碛作业区一期GH1标段项目钢护筒采购招标补遗
由于原招标文件中未约定钢护筒长度、供货周期约定不合理,现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3.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交货时间和地点进行补遗: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需按照投标项目及分项报价一览表格式报价。 投标人应考虑按照最小车次运输。 在报价部分同时做以下承诺: (1)在供货时按照招标方要求的数量、车型(整车含车头最长不超过16米)、每根钢护筒长度(具体长度按照招标方最终材料计划单为准,最长不超过12米/根)安排发货,不得以数量不足整车为由拒绝或延迟发货。 (2)自收到招标方发货计划单时起材料到场时间不超过7天,每延迟一天按照合同总额的1%进行罚款,若罚款不足以弥补项目损失时,按照项目实际损失赔偿。 (3)若材料规格型号(钢护筒直径或厚度)因设计变更改变时,报价部分固定费保持不变。 无上述承诺投标无效。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交货时间和地点
4.2 甲方在采购每批次货物前,应向乙方发送供货订单,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通知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货订单后7日内向甲方交付,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和验收准备。乙方无法按照供货订单交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货订单后2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乙方能够按照供货订单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责任。但供货计划的调整应当提前5天告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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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公司**港主城港区洛碛作业区一期GH1标段项目钢护筒采购招标补遗-第一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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