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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有关规定,下列社会团体给予撤销登记,从批准之日起,原登记证书、印章一律作废,今后不得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活动。现予以公告:
|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业务主管单位 | 撤销日期 | 备注 |
| 1 | **县****协会 | ****1323MJN740456Q | **** | 2024年12月23日 | 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