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1-22 16:09
**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实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本辖区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按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并在办证大厅进行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最小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县辖区行政区域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关系分为两级单元,按照地域大小依次分别为街道/****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
1、街道/乡镇市场单元:按照政府经济指标统计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街道、农村以乡镇组合为界限划分。
2、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最小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按照不同最小市场的商圈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在街道市场单元下,****社区居委会进行划分。农村在乡镇市场单元下,参照包含的村进行划分,其中自然村包含主要集镇和行政村。
(一)最小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县辖区行政区域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关系分为两级单元,按照地域大小依次分别为街道/****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
1、街道/乡镇市场单元:按照政府经济指标统计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街道、农村以乡镇组合为界限划分。
2、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最小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按照不同最小市场的商圈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在街道市场单元下,****社区居委会进行划分。农村在乡镇市场单元下,参照包含的村社进行划分,其中村社包含主要集镇和行政村(自然村)。
3、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根据问卷调查结果,确定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25米。
(二)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人口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及零售户盈利情况为基础,通过人均消费量、人均持证率、零售户盈利与调研论证四项指标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经济指标、地理位置、交通枢纽等多项标准作为动态变化指标,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办证数量,确保市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人口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及零售户盈利情况为基础,以人均消费量、人均持证率、零售户盈利与调研论证四项指标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总量限制+间距控制”的方式布局规划,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办证数量,确保市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一)总量限制标准。最小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户数按照“总量限制”的原则实行“红黄绿”分区管理。
1、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出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定义为红区,该区域内不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歇业、注销、收回、撤销等情形导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减少且少于该区域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情形下,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等于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定义为黄区,在有歇业、注销、收回、撤销等情形导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减少的情形下,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少于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定义为绿区,按最小市场单元内不同区域标准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间距控制标准。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包括零售户、消费者、潜在办证客户、****管理局、司法局、****技术局等),确定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25米。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标准按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限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超出规划数量,该最小市场单元为红区,则保持冻结不办证状态,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低于规划数量,方可办证;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该最小市场单元为黄区,实行退一办一;现有零售点数量低于规划数量,该最小单元为绿区,按最小市场单元内不同区域布局标准进行合理布局。附件1:******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户数明细。
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成熟区:该区域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已形成稳定商圈,已布局零售点位的成熟区域,采用“总量限制+间距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若最小市场单元为绿区,该最小市场单元下的成熟区按可规划数量办理许可证,同时满足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若最小市场单元为红区或黄区,该最小市场单元下的成熟区按照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时,实行退一办一,同时满足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
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新区:该区域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新开发或建设的住宅区、商业区、开发区、集镇等,****商铺,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位,采用“总量限制+间距控制”的方式布局规划。新区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红区和黄区均可办理),办理总量以新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同时满足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新区涉及特殊场所参照特殊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进行布局。
村社行政村(自然村):****县政府驻地乔瓦镇以外的区域,该区域采用“总量限制+人口控制+生产队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村社最小市场单元在总量符合的前提下,以自然村的分布和人口数量为依据,****小组(500-8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在满足当地市场真实消费前提下,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均只设1个零售点,避免**浪费。
(三)最小单元市场单元格区域性质标准
1、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成熟区:该区域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已形成稳定商圈,已布局零售点位的成熟区域,采用“总量限制+间距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
2.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新区:该区域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新开发或建设的住宅区、商业区、开发区、集镇等,****商铺,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位。新区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红区和黄区均可办理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总量以新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同时满足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新区涉及特殊场所参照特殊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进行布局。
第九条 特殊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不受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限制。根据实际交通状况及该地段人口总量,总户数达到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如小区总户数低于200户(不含200户)只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作为其他外部新增零售点的间距参照。
(二)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内零售点的设置。(市场、综合体沿道路向市场外开放门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所在道路标准设置;市场、综合体内零售点不作为所在道路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依据,不计入所属区域、道路零售点总量)
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主要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间隔和地点内周边城乡居民聚集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商业综合体主要指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养生、娱乐、旅游文化等一体的经营场所。
1、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的综合市场(集贸市场)按其地理位置、市场规模、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模按照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城乡商(集)贸市场,按其地理位置、市场规模、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商铺达到15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15****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单个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
2、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的商业综合体按其地理位置、市场规模、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商铺达到25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25****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同一楼层零售点上限不超过2个,单个综合体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间距不小于50米。
(三)大型商住一体综合区(商业和住宅相结合,商业部****超市、餐饮、娱乐场所等,****商铺达到25个以上)内,按照楼层设置零售点,每个楼层只设置一个零售点,单个商住一体综合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2个。间距不少于30米。
(四)封闭管理的军事管制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绿色家园)内部,在指定的符合场所管理要求区域内,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均只设置1个零售点。
****车站、火车(高铁)站、机场配套服务的候车(机)厅内,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均只设置1个零售点。
****服务区内部具****加油站内便利店、****便利店,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均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具****加油站内便利店,不受所在最小市场单元格的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要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
(八)在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非无烟景区(景点)内部具****便利店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均只设置1个零售点。
****园区****园区内的服务人口总量设置零售点。达到10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增加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如该园区总户数低于1000人(不含1000人)只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小学进出通道口****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区域内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与中小学进出通道口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幼儿园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区域内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间距不得低于50米。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转企升规”工作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2〕15 号)、《****监管局等 6 部门关于做好“个转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函〔2023〕544) 号规定执行,适用“绿色通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限制:
针对有利于乡村**、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和规模经济等情形的予以下列放宽合理布局限制的政策。(注:同时满足两种以上放宽间距情形时,适用于放宽幅度较大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一)申请人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等(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不受拟申请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该类烟草制品零售点作为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内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申请的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的参照。同一重点优抚对象在全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二)残疾人(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执行标准《**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在符合所在区域总量限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最小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60%计算,同一残疾人**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三)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导致烟草制品零售点需换址经营的,参照以下布局标准执行:
1、按政****政府规划文件整体搬迁到指定位置的,不受拟迁往位置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2、自主在全县辖区内选址经营的,不受拟选址经营场地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间距按照拟迁往经营场地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控制标准的木里60%计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3、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内零售点,主动配合在全县辖区内迁址经营的,不受拟迁往位置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对一定规模的商超,可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分别给予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限制标准:
1、经营场所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在不受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布局零售点总量限制的情况下,间距标准按照最小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50%进行计算;并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参照。
2、经营场所营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所在区域合理布局总量限制和间距控制,但要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许可证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非因准予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回的情形,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延续时不受本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第三章 禁止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书报亭、临时搭建摊点等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符合与住所相对独立的要求,或经营场所设在房屋整体内部,不具有对外开放式店铺门面的场所;
(八)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燃料、重金属废物、医药废物、有机溶剂、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等。
****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小于50米(既存)和200米(新办)的区域范围内的****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十)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小于50米(既存)区域范围内的****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商店等),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不低于”、“不超过”、“达到”包含本数,“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规定的营业面积,指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的实际经营面积(含办公区域);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间距,指以新申请零售点为测量基点的本区域和其他区域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包括零售点同侧间距和对侧间距。间距测量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行走路径的距离进行测量,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至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大门边框的最短距离,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第十七条 ****小学是指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获得****学校除外),实施中等****学校,****小学、****学校、****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获得****学校除外)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按照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本规划内容限制。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2022年发布的《木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户数明细。
附件2:**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和标准。
附件1:******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户数明细。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