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集团于2025年1月20日16时05****公司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纸制品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所出具的“品牌”“方诚”有争议,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
1.本项目为纸制品采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标准,“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均属于制造业;同时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造业包含在工业行业中,故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所有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同时采购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为货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公司响应文件中已按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
3.经核查,******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与其报价明细表中的制造商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8-17项中,提供的制造商为:****公司,经查明****公司属于零售业,经营范围为:纸张批发、零售。不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业,不是制造商。”的答复: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20〕727号)“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2.供应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照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自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经核查,******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与其报价明细表中的制造商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5年1月22日
附件信息:
****纸制品采购质疑回复.pdf (2.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