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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育局2024年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一段35号附1号(自编号A区4楼1480号)
被投诉人:****政府****中心
住所地:**市**区**路65号
相关供应商:****
住所地:**省**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8月30日,****政府****中心****政府采购网发布“****教育局2024年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9月23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4年9月24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9月27日,****教育局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对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投诉,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内容,在本次项目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2:京**品牌已经在**县2023年学前教育多媒体设备采****财政局判定京****公司****集团****集团****公司控股的工业型中型企业。其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属于明知故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成立,****不属于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中标无效,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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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