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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
| 选聘主体 | ****公司管理人、****公司管理人、重****公司管理人、****公司管理人 |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 项目规模 | |
| 资金来源 | 社会资金 |
| 债务人情况 | 2016年7月7日,****法院作出(2016)渝0105民破5号、7号、8号、9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公司(简称**十建)、****公司****公司)、重****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公司)。2016年8月8日,****法院作出(2016)渝0105民破5号、7号、8号、9号《决定书》,****公司清****公司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详见附件) |
| 债务人所在地 | **市**区 |
| 是否为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采购 | 否 |
|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 是 |
| 案号 | (2016)渝0105民破破5、7、8、9号 |
| 所需服务类型 | 破产业务服务 |
| 服务金额 | ¥2000.00元至¥40000.00元 |
| 金额说明 | (一)审计费用报价区间为:参照****协会关于发布《****事务所服务收费参考标准(2015年)》的通****事务所服务计件收费参考标准(2015年)的相关规定,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万元,报价应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以参选机构在重****超市的报价为准,并承诺本次审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网络报价与纸质报价文件冲突的,以盖章纸质文件为准。 (二)能够接受服务费在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时进行支付。如遇服务提供完毕后破产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支付的,需待破产企业有支付能力时得以支付,服务机构投标即视为投标机构同意自行承担破产企业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的风险及后果。 (三)报价不应违反有关部门对审计收费的限制性标准。 (四)不符合以上价格要求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详见附件) |
| 选聘时间 | 2025-01-23 09:00:00 |
| 选取方式 | 竞价选取 |
| 中选机构名称 | ****(普通合伙) |
| 中选机构联系地址 | **市**区大坪正街160号3幢29-2#,29-3#,29-4#,29-5#,29-6#,29-7#,29-8#,29-9# |
| 中选金额 | ¥32000.00元 |
| 选聘主体咨询电话 | 177****5868 |
| 监督举报电话 | 188****6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