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自然资明复〔2025〕4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广东锦湖日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实验室、智能物流仓库及综合办公室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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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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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自然资明复〔2025〕4号

****关于**锦湖日****公司实验室、智****办公室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锦湖日****公司:

你公司因**锦湖日****公司实验室、智****办公室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位于**区明城镇明南村,面积0.2610公顷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现函告如下:

一、****公司临时使用上述土地作为**锦湖日****公司实验室、智****办公室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用作材料堆场,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临时用地使用土地期限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临时建设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或主体项目在期限届满前完工或土地租赁合同在期限届满前解除的,你司应停止使用土地,不得转(出)租临时用地,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及时归还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三、临时用地的施工范围和围蔽范围必须按照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使用土地。

四、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全隐患,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建设过程涉及道路交通、水利等用地的应服从交通、水利等部门的管理。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间,如国家需要征(收)回土地的,应当无条件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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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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