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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按规定于2024年12月履行完成富**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征收土地补充公告、出具无需听证回执书、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并经《**省集体土地征收综合管理平台》及《**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发布。
因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未取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等原因未能在2024年度完成报批,现进行批次名称变更后重新上报审批。经核实,该批次用地范围、地类面积、土地权属、空间位置、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均未发生变化。
一、名称变更情况
该批次名称由“富**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变更为“富**202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11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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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