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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县开云**及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处理厂”的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78433F,法定代表人:李伟,地址:**县开云镇南外街47号)提供的在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县开云**及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处理厂”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森****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林业局50号令)、《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县开云**及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处理厂”相关设施在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修筑设施的主要内容为:****处理厂及配套设施,涉及占地面积0.1275公顷。
二、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项****自然保护区自然**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三、本决定仅对“**县开云**及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处理厂”相关设施在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林业局****林业局对****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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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