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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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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盛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27MAD4FX1291
住址:**省******工业园区
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公司进行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年产5万m3纤维制品建设项目在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已于2024年4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4日检查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年9月14日对法定代表人陈欢进行询问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2024年9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2024年9月14****公司的《**盛兴****公司年产5万m3纤维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关于**盛兴****公司年产5万m3纤维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4〕16号)、《**盛兴****公司年产5万立方纤维制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欢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2个月内:
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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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