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水厂取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请示》(景城投报〔2024〕50号)及有关附件资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该项目位于**省西双版纳州**市勐罕镇,澜沧江左岸,处于澜沧江下游国际通航河段;工程河段河势河岸稳定,水域开阔,通航水流条件较好,与上下游涉水建筑物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工程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2014)等规定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航道通航标准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按内河Ⅳ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 2030年)。
(二)设计通航水位
(略)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和建议。
四、通航安全措施
原则同意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抛锚标志、取水口专用标志等,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建设、****公司承担。
五、其他要求
(一)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公司应及****管理处报送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该项目不属于饮用水取水项目,且未办理取水相关手续,你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水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管理处应按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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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