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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工作室产业化发展服务配套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4-12-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广****开发区乐**路35****广场)A幢801房
被投诉人:****
地址:**市**区万和路9号新康小区1幢5号
五、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7日,****工作室产业化发展服务配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投诉事项如下:招标文件要求的矛盾性及对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误导性。标书代写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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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