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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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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我局下属**县****管理中心与贵公司签订**县米家庄至**区五里铺(县界)旅游公路工程项目SG3标段《**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签约合同价为44,666,747元,工期为731日历天。
然而,自《施工合同》签订后,贵公司却长时间未开工建设。在此期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2020年5月14日,我局正式致函贵司,郑重催告贵司抓紧落实开工事宜。
2021年8月25日,我局又向贵司的项目部(******米家庄至**旅游公路项目部)发函,诚挚邀请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商谈签订补充协议事宜,以推动合同顺利履行。
2024年期间,****政府相关领****公司有关领导,****公司尽快开工。
2024年9月,因“**县米家庄至**区五里铺(县界)旅游公路工程项目SG3标段”一直未开工建设,****运输厅为此约谈我局。
直至本通知送达之日,贵公司仍未实际开工建设。《施工合同》签订至今已达六年多之久,尽管我局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催告,贵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开工义务。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
一、自本通知书送达贵方之日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正式解除。
二、****公司严重违约,项目几年来未开工,造成群众出行困难和旅游利益损害。
三、****公司提出的相关费用,待我方工程竣工后,一并清算审计支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