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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节能****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悦来街道悦融一路1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彭玉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17-09-26 | ||||
| 注册资本 | 700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112MA5UUMAC98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销售代理;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政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45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中****公司 | 55 | |||
| 2 | **悦来******公司 | 35 | |||
| 3 | **** | 1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4403.216797 | ||
| 利润总额 | 1251.551495 | 净利润 | 1097.399707 | ||
| 资产总计 | 27707.056127 | 负债总计 | 18589.431867 | ||
| 所有者权益 | 9117.62426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4-12-31 | 营业收入 | 2997.230614 | ||
| 利润总额 | 973.241072 | 净利润 | 823.059597 | ||
| 资产总计 | 27805.744495 | 负债总计 | 18343.978766 | ||
| 所有者权益 | 9461.765729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中企华****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25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27243.200000 | 27511.330000 | |||
| 负债总计 | 18107.030000 | 17482.160000 | |||
| 净资产 | 9136.170000 | 10029.17438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02.917438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6418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四)**悦来生态**域可再生能源集中供能项目被划分为三个供能分区,在****中心处各建设一****中心,分别为1号、2号和3号能源站,截止评估基准日,2号能源站已基本竣工,投入使用;3号能源站预计2025年开工,建设工期两年,约2027年竣工。假设能如期完工并运行,用能需求能够达到预期。 (五)工程技术部于2024年4月25日提起《关于出租2号能源站热泵机组的请示》,拟将备用的离心式水源热泵出租给关联方**中节能****公司****公司中****公司控制),租期1年,租金20万元(含税),该事项尚在内部审批过程中,且尚未签署合同,该离心式水源热泵已移交至**中节能****公司。 (六)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中节能悦来的供能管网资产属隐蔽工程,由于条件的限制,我们未能对其长度、规格型号、以及材质及质量进行现场核实。评估人员未对其内部结构进行技术检测,本次评估,以被评估企业提供的申报信息为依据,假定企业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查看工程图纸、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实地查看部分管线,结合企业申报资料以确定其工程量;通过查看运行记录和管道与沟槽维护、保养、修理记录等来了解资产使用状况,进而确定评估值。 (八)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8号)第二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享受该优惠政策,故2020-203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假设从2031年起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九)《****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预测年度2024年2月至永续年度产生的研发费用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十)评估结论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市场条件下的市场市值,未考虑交易环节的相关交易税费。 二、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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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鸿恩路7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公司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300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银行账户。 5.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长达3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6.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按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7.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银行账户。(3****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的签字盖章文件、新任职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完成标的企业相关工商登记任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负责人等)的变更。并在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同意若因涉及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变更需其他股东配合等原因导致延误的,过户时间可适当**。(4)如股权变更涉及转让方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变更,审核报批时间不受转让方控制的,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上述事宜的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5)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继续由标的企业享有及承担,标的企业已签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6)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产权公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财务状况、合同签订履行、经营等情况),并愿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企业后不得就前述文件披露信息导致的标的企业及受让方损失向转让方主张和索赔。(7)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情况,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8)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9)承诺已自行充分尽调了解企业情况,转让标的均按照交易后现状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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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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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30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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