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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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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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碳汇**开发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质疑答复函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月21****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县林业碳汇**开发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的报价合理性

答复如下:

1、在开标系统中“开标一览表”的价格单位为系统设置的固定格式,是无法调整的,开标时出现“开标一览表”的书写错误,按评标办法,由评委核定是否有效。

2、****委员会对本次参与投标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核实,实际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及报价方式”完响应招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中“十、其他要求:2、投标人在**项目所获得的林业碳汇资产或碳汇交易额中占比不高于 40 %(含40%),投标报价高于项目占比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存在报价低于成本价格,不可能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情况。

3、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二、****公司“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中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认证

答复如下:

1、委托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委托代理人相符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

2、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三、****公司“质疑事项3”:

质疑事项3:中标单位的得分情况

答复如下:

1、本项目为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的范围,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法规。

2、我公司已按项目要求对本项目招标中标信息进行公示,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目无法律依据。

3、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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