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柳州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G1-006186-GXJT)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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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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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地址:****工业园区(佳禾木业旁)

邮编:547100

联系人:朱世金 联系电话:137****1838

授权代表:朱亚万 联系电话:137****2329

地址:**市**区龙村路9号碧水天和C区10号楼二层211号商铺

邮编:530200

二、质疑项目名称:****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

标号:标项二、标项四、标项七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已于2025年1月15****公司提交的关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二、标项四、标项七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公司查询到****于2025年1月7****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关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项目编号:****)中标公告(附件1)中,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柳****公司、标项四中标供应商******公司、标项七中标供应商****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明显错误。

事实依据: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柳****公司,标的名称写的是“****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标项二家禽类采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把采购标的名称:新鲜边猪、冷冻边猪、牛肉、羊肉、猪红具体填写。

标项四中标供应商******公司,标的名称写的是“****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标项四:鱼类)”,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把采购标的名称:草鱼、鲤鱼、罗非鱼、大头鱼、鲳鱼、鲢鱼、埃及塘角鱼具体填写。

标项七中标供应商****公司,标的名称写的是“****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标项七水果类采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把采购标的名称:苹果、梨子、蜜桔、香蕉、沃柑、柑子、大青枣、西瓜、**瓜、李子、火龙果、香瓜、山竹具体填写。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办法》附件1提供了两个《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一个针对货物类,另一个针对服务类和工程类。由此可见,完全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该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未按规定填写应属于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87号令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此,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所以,未按照办法规定的格式填写,有一个容错的阶段,那就是澄清。

但现在已发布中标公告,说明当时澄清阶段已过,未按规定填写就应属于无效响应,应予以废标处理。

质疑事项2:经查询,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柳****公司与标项七中标供应商****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营业收入均为1007.079646万元,数据一模一样。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两个供应商有串标、围标的嫌疑,我公司认为这两家供应商有可能提供的声明函的内容不实,属于提供了虚假材料。

事实依据: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柳****公司的内容是:****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标项二家禽类采购),属于批发行业;供应商为柳****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1007.079646万元,资产总额为1842.62298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标项七中标供应商****公司****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标项七水果类采购,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批发行业;承接企业为****公司,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1007.079646万元,资产总额为342.62298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两家供应商的营业收入均为1007.079646万元。有没有这么巧合,****公司财务报表。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因此,从这两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看,我们认为这两家供应商存在提供弄虚作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有可能是编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应对这两家供应商予以废标处理。

质疑事项答复:经核查,贵公司所投分标分别是标项一(蔬菜类采购)、标项四(鱼类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贵公司并未参与标项二和标项七项目投标,****公司不存在造成权益损害情形,****公司对标项二和标项七的事项质疑。

关于标项四中标供应商******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定格式及内容,标的名称填写“****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标项四:鱼类)”不存在表述不正确,标项四采购的内容就是鱼类,中标供应商已经按招标文件给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响应,从业人员 42人,营业收入为 4900.18万元,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批发业)小型企业标准。法律依据:根据《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依法驳回对标项四的质疑。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特此复函。

****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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