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为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依法审核确认,****政府同意,现将全县48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机关(47个)
****档案局
****保密局
****出版局
****事务局
****政府侨务办公室
****办公室
****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
****改革局(县能源局、****办公室)
****体育局
****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
****信息化局
******局
****警察大队
******局****大队
****民政局
****
****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规划局(县林业局)
****建设局
****运输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兽医局)
****投资促进局)
****旅游局****电视局、县文物局)
****卫生健康局****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事务局
****管理局(县地震局)
****审计局
****服务局
****管理局****产权局)
****执法局****管理局)
****统计局
****保障局
****办事处
****办事处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联合会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发布后,2019年****《关于公布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同时废止。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