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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物资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2-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公司
地址:**市**区软件园三期F02栋 604-2
被投诉人 1 :****管理局
地址:**县**镇人民北路011号
被投诉人 2 :**嘉达****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 159 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8楼
五、基本情况
**金****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各类方案评分办法仍然存在未依法量化,未量化分值高达49分,并且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将多项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设定为仅允许极细微偏差,仍然与固定值基本无异,将产品的重量、规格、尺寸、轴距等均设置为仅允许极细微偏差,这些设置并非技术要求必须项,与政府采购实际采购需求明显不相适应,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未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未提供事实依据,未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未能说明其答复事实,依法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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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