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编号 GLZC2024-G1-280223-GLSZ) 的质疑答复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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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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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谷 联系电话:131****5538

授权代表:尹** 联系电话:181****7405

邮编:530000

地址:**市****办事处大塘村12****砖厂内厂房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采购人****于2025年1月22日11:3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果,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也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

质疑事项2: 中标公司****未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信息。

质疑事项3:中标公司****中小企业****公司名称与投标人不一致。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一:重新对各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进行复核,****小组成员的评审行为展开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评审行为,或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请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

请求二:认定本项目评标结果无效并重新开展评审工作。

请求三:核查相关情况,判定此项目评标结果作废并重新启动评审流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的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公司的投标代理人尹**,****公司回复澄清,****公司符合性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因此,贵公司所述的“****委员会在评标工****公司员工尹**接触”质疑不成立。

2.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四、特别说明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公司作出成本分析,于法有据。该质疑不成立。

3.贵公司在做“针对本项目降低成本措施”中提到降低材料成本的方法之一,明确表示用可替代材料和新材料应对原材料涨价时“**说某种木材涨价,我们可以寻找别的替代材料”。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各产品的木质材料要求,因此不能更改和替代。该质疑不成立。

4.贵公司所述“四、我公司在另一个项目中所提交类似分析模式的成本分析报告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质疑事项与本项目无关,该质疑不成立。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评标委员会只对投标企业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与《统计上大中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进行核对,确定企业类型。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模版“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只需填写联合体单位名称,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因此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3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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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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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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