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审批
湖南-株洲-攸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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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01-27

攸市监撤登〔2025〕2号


当事人:****百货店等2497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3MAE3JYPT88至****0223MAE3TP9Q1C(详见附件)

登记地址:****社区易家场组马家坳相关地址

2024年10月30日8时50分,执法人员前往1234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编号:****、030********9001544)被投诉人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的地址进行实地调查,现场未见被投诉人营业执照所标明地址相符的经营场所。后经执法人员在**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上查询,****百货店外另有2496户个体工商户均属上述相关地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执法人员事后对上述地址进行核查,发现上述地址从未存在相应经营主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证明经营场所的门牌号、房间号系虚假的,被许可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获得市场主体登记。

经本局调查核实,被许可人存在提交虚假《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经营场所从未存在相应经营主体,或者住所的门牌号、房间号虚假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及相关情况;

证据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1份(共42页),证明被许可人获取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证据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许可人营业执照中经营场所的门牌号、房间号系虚假的;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了被许可人委托代办人员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提交的《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和《办公场所无偿使用证明》系虚假的事实。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均经见证人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被许可人上述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下达了****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攸市监撤告字〔2024〕2****政府网进行公示公告。被许可人自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到本局领取《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即视为送达。被许可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被许可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曾对被许可人作出的设立登记,已经注销的不再撤销其主体登记。

被许可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百货店等249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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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7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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