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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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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请示》(川汽自集行〔2025〕17号)收悉。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委员会关于加快创**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和《****委员会 ****能源局关于印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规定,我委于2025年1月27日****公司就你公司在**市**区丹桂大街817****总站内投资****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集团有限公****总站内投资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1台1250KVA变压器,1台400KVA变压器,360KW直流充电整流柜1拖6,**共计18枪;360KW直流充电整流柜1拖4,一台共计4枪;合计22把枪,22个充电车位)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2030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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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