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乡村振兴道路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澄清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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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金渡镇乡村**道路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2025-01-27 15:27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其他
500,000元 人民币
0
房建市政综合评估法
**市**区金渡镇乡村**道路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澄清文件 **市**区金渡镇乡村**道路配套设施项目(施工)于2025年1月23日在**省公共**交易平台、****交易中心平台、**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作出澄清,特此记录并****农业农村局备案。 一、原招标文件P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项 最高投标限价和报价要求: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4096.60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652.91元,暂列金额:人民币****498.22元,暂估价:人民币238650.00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投标时各单位统一按该费用的100%报价),不得调整,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4096.60元 备注:投标报价下浮率=(1-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投标报价及投标下浮率均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考虑自身企业实力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本地区市场因素及其它不可预见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投标,并合理、科学填报投标报价,报价时应考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修改为: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4096.60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652.91元,暂列金额:人民币****498.22元,暂估价:人民币238650.00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投标时各单位统一按该费用的100%报价),不得调整,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本项目投标报价下浮率不低于10.00%(≥10.00%),投标报价下浮率小于10.00%的否决其投标。即本项目最高投标报价为:****4096.60元×(1-10.00%)=****3686.94元(含本数)。 备注:投标报价下浮率=(1-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进行一次性下浮,下浮区间为10~100%(含界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内才为有效报价,不在限价区间将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投标报价及投标下浮率均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考虑自身企业实力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本地区市场因素及其它不可预见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投标,并合理、科学填报投标报价,报价时应考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二、原招标文件P36“评标办法前附表2.2.2(3)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第3小点”:“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2022年1月1日起公开招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应用过的经验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评审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修改为: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2022年1月1日起公开招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应用过的经验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评审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因系统字数限制,具体澄清内容详见澄清文件)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日期: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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