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嘉积镇元亨街158号773.81㎡零售商业用地混合文化设施用地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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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
终止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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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1月2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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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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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坐落 |
**市嘉积镇元亨街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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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标的名称 |
土地面积(㎡) |
产权证号 |
用途 |
评估价(元) |
挂牌价 (元) |
保证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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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市嘉积镇元亨街158号773.81㎡零售商业用地混合文化设施用地 |
773.81 |
琼(2024)**市不动产权第****062号 |
零售商业用地、文体娱乐用地 |
****400 |
****400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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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情况 |
1、标的位于**市嘉积镇元亨街158号,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混合文化设施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用地占60%、文化设施用地占40%),容积率为2.5,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零售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为40年,文化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为50年。 2、土地形状对土地利用无不良影响,土地性质划拨。现状建有2栋混合结构4层房屋建筑物(危房状态),为****旧址,目前楼房闲置。挂牌后,转让方在2个月内拆除完毕。详情请查看《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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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告知 |
1、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 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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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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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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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机构 |
**瑞衡资产评估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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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托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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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 情 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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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 决策文件 |
海库支国【2024】14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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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批准或 |
****财政局等6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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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1、本次资产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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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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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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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见上表,公告****交易所指定账户,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交易服务费结算(多退少补),结算交易服务费后多余部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若在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不与****签订合同则视为违约,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2、该土地性质为划拨,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土地证载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文体娱乐用地。挂牌转让成交后,****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须办理完毕土地过户手续。 3、成交后,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若无法过户,则交易双方取消交易,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4、成交后,标的在交付受让方之前所拖欠的相关税费及物业水电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的清场工作由转让方负责。 6、标的物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土地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土地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予以认可,因标的土地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土地状况为由退还标的土地。标的****房管局实测为准,面积误差不影响交易价格。 7、其他未尽事宜按《产权交易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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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交割 |
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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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及保证金 |
1、本次挂牌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含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一次****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竞得后,如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委托方将按购买标的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逾期付款超过10日,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扣除全部竞买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该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公告期内须缴纳保证金(见上表),截止时间2025年2月11日17:00。标书代写 3、缴纳保证金账户: 户名:****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银行****分行 账号:提交系统审核后,请竞租人按E交易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提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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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规则与报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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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规则 |
1、本项目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价高者得。若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竞价,则由该竞买人按不低于挂牌底价报价后竞得。
1、标的位于**市嘉积镇元亨街158号,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混合文化设施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用地占60%、文化设施用地占40%),容积率为2.5,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零售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为40年,文化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为50年。 2、土地形状对土地利用无不良影响,土地性质划拨。现状建有2栋混合结构4层房屋建筑物(危房状态),为****旧址,目前楼房闲置。挂牌后,转让方在2个月内拆除完毕。详情请查看《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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