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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关于申请武林北路叉口至环**路叉口公路**工程土地征收的请示》(光政综〔2024〕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0001公顷。核定将**县境内农用地4.4105公顷(其中耕地0.1631公顷)、未利用地0.02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县鸾凤乡高源村水田0.1279公顷、林地1.3417公顷、草地0.0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公顷,武林村水田0.0352公顷、园地0.1261公顷、林地2.3793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106公顷;使用国有水域0.022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4327公顷,****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武林北路叉口至环**路叉口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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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