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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德政〔2024〕1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县境内农用地0.98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县汤头乡**村园地0.0504公顷、林地0.935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985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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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