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安徽-宿州-萧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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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决定,农业、林业、水利
**水利局
2025-02-06
2025-02-06 11:12
有效
暂无
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初审:黄昌举 复审:孙天宇 终审: 赵海峰
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表时间:2025-02-06 11:12

萧水审批〔2025〕6号

关于****

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位于**省**市**圣泉****园区,****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取水方案。项目取水水****处理厂中水,备用水源为幸福沟地表水(坐标为E116°56′51.02″,N34°16′54.59″)和原有地下水(坐标为1号井E116°57'14.92" ,N34°17'38.77"、2号井E116°57'16.66",N34°17'29.89"、3号井E116°57'8.66",N34°17'23.32"、4号井E116°57'6.54",N34°17'29.15"、5号井E116°57'6.27",N34°17'29.77"、6号井E116°57"1.63",N34°17'26.76"),生活用水****工业园自来水厂。项目年取水总量为284.67万m3(生产用水282.63万m3,生活用水2.04万m3)。

鉴于现状年中水量不足,同意取用幸福河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生产用****处理厂中水102万m3/a、幸福河地表水33万m3/a、厂区原有地下水取水许可量核减至147.63万m3/a)。待引江济淮二期工程建成稳定运行后,封闭自备井,不再取用地下水,项目取用地下水转为中水及外调水地表水,并应优先使用中水作为生产用水,中水不足时,方可使用地表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取用中水102万m3、地表水量180.63万m3,生活用水****工业园自来水厂,取水量为68m3/d(2.04万m3/a),年取用水总量 284.67万m3。待中水满足项目生产需求后,幸福沟地表水转为备用水源。

二、根据调节计算结果,论证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需求。

三、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五、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接入**省水**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七、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八、待中水及地表水能满足你单位生产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自备井。

九、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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