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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决定,农业、林业、水利 |
| **水利局 |
| 2025-02-06 |
| 2025-02-06 11:12 |
| 有效 |
| 暂无 |
| 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初审:黄昌举 复审:孙天宇 终审: 赵海峰 |
萧水审批〔2025〕6号
关于****
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
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位于**省**市**圣泉****园区,****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取水方案。项目取水水****处理厂中水,备用水源为幸福沟地表水(坐标为E116°56′51.02″,N34°16′54.59″)和原有地下水(坐标为1号井E116°57'14.92" ,N34°17'38.77"、2号井E116°57'16.66",N34°17'29.89"、3号井E116°57'8.66",N34°17'23.32"、4号井E116°57'6.54",N34°17'29.15"、5号井E116°57'6.27",N34°17'29.77"、6号井E116°57"1.63",N34°17'26.76"),生活用水****工业园自来水厂。项目年取水总量为284.67万m3(生产用水282.63万m3,生活用水2.04万m3)。
鉴于现状年中水量不足,同意取用幸福河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生产用****处理厂中水102万m3/a、幸福河地表水33万m3/a、厂区原有地下水取水许可量核减至147.63万m3/a)。待引江济淮二期工程建成稳定运行后,封闭自备井,不再取用地下水,项目取用地下水转为中水及外调水地表水,并应优先使用中水作为生产用水,中水不足时,方可使用地表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取用中水102万m3、地表水量180.63万m3,生活用水****工业园自来水厂,取水量为68m3/d(2.04万m3/a),年取用水总量 284.67万m3。待中水满足项目生产需求后,幸福沟地表水转为备用水源。
二、根据调节计算结果,论证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需求。
三、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五、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接入**省水**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七、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八、待中水及地表水能满足你单位生产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自备井。
九、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