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水利局关于报批〈**县西社漫水桥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请示》(**字〔2025〕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县西社漫水桥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县西社漫水桥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管理和监测巡查,严格执行度汛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工程自身安全由管理单位负责。应尽早推****示范区(**段)项目**汾河大桥**工程,工程建成后及时拆除西社漫水桥。
三、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管理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县西社漫水桥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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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6日
附件
**县西社漫水桥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4日,****组织专家在**召开《**县西社漫水桥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凯****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西社漫水桥位于汾河桩号77+720处,桥址处原为一座村民自建的木板桥,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2010年,****管理局在实施《汾河中下游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时对原木板桥进行了拆除,重建了现状西社漫水桥,下部结构为灌注桩墩台,上部结构为混凝土梁板结构,全桥共12孔,桥长120.46m,桥宽6m,桥面高程754.0m。2009年11月16日,****委员会以晋发改设计发〔2009〕1677号文对汾河中下游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初步设计予以批复,该工程已于2013年全部竣工,西社漫水桥是工程建设内容之一。
二、汾河**段规划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西社漫水桥未设防洪标准。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汾河**西社漫水桥段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510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汾河**段西社漫水桥当发生20年一遇洪水时阻水比达30%,桥前最大壅水高度为0.47m,桥面过水。
(二)西社漫水桥上下游堤防高度满足规范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当河道流量达300m3/s时立即安排相关人员拆除桥面栏杆;当河道流量大于450m3/s时立即封闭漫水桥,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行。
七、工程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管理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八、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西社漫水桥管理,汛期应严格执行度汛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九、相关单位尽早推进《****示范区(**段)项目**汾河大桥**工程》,工程建成后及时拆除西社漫水桥。
十、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工程自身安全由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