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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设置地点 |
| 1 | ****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梅市环审〔2025〕1号 | 2025.1.20 | **** | **市**区雁洋镇** 村坝头;经度:116.274281,纬度:24.396055。 |
| 2 | ****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粤海 ****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梅市环审〔2025〕2号 | 2025.1.27 | ****公司 | **市**县**镇新东村;经度:116.647298,纬度:24.097815。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生态环境厅****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监控中心,邮编:514071;联系电话:0753-****820 传真:0753-****820。
附件:
2025.1.20 梅市环审〔2025〕1号 ****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_signed.pdf
2025.1.27 梅市环审〔2025〕2号 ****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