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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障局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5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市**区****学校提出的升级设立中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请进行了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均符合条件,拟准予许可。现将具体信息公示如下:
| 学校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学地址 | 学校类型 | 办学内容 | 举办者 | 校长 | 许可内容 | 业务主管单位 |
| **市**区****学校 | ****0115MJU409037W | **市临****文化中心八楼 | 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 健康照护师、电子商务师、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公共营养师、电工、形象设计师、人工智能训练师 | 周丽 | 屈小宾 |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初级升为中级) | 区人社局 |
公示期为: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14日(七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服务局提出,联系电话:029—****9392。超过公示期如未收到有关意见,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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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