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mg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 25C24 XJD02 13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2547.25 |
散装 |
**、**、**、**、**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2.0 |
≤0.16 |
≤0.016 |
≤0.16 |
≤0.28 |
≤1.0 |
≤13.5 |
≤4.0 |
≤0 .7 |
≤1.6 |
≤8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市应急保供仓储物流项目散粮仓A1-2-3号仓房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预计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原件,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样品名称需表明收获年度,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质量检测合格过机整理后入库,筛出的杂质随车除皮;杂质>1.0%,≤1.5%的,每超0.1%扣量0.2%,,筛出的杂质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5%以上拒收。水分>13.5%,≤14%的,每超0.1%扣量0.2%;水分>14%的拒收。虫粮拒收。入库中晚籼稻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退货处理。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任何一项指标达不到采购清单标准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采取一次性结清方式结算。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买方粮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粮食满仓验收的扦样与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 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8、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9、联系人:王建波 联系电话:139****3208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