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地理位置:****小学迁建项目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市石井镇溪东村,****工厂集聚区,地块南侧、北侧为建筑工地,地块西侧为村落,占地面积为 18935m2(约 28.4 亩)。
地块历史概况:项目地****养殖场、石材作坊、石材堆场、木制品厂和林地。养殖场为溪东村村民自行搭建而成,主要用于生猪养殖;石材作坊为溪东村村民自行搭建而成,主要从事石板材、荒料石的加工,仅涉及切割、切边等简单工序;石材堆场主要用于堆放花岗岩荒料、**石荒料等石料,均为天然石材;木制品厂主要从事木材加工、销售和红木家具的加工、生产。项****实验小学迁建项目建筑工地,原有构筑物均已拆除清运,地块内中部已初步开挖,开挖深度约为 3~4m,原土已外运再利用,其他区域覆有防尘网。除此以外,地块内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未发现有污染痕迹,未使用污水灌溉,未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为响应国家法规政策,**省颁布了《**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 172 号)、《**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市颁布了《**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政文〔2017〕43 号)、《****环境局****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 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地方法规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地块,须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工作。
根据《****政府关于****园区****规划局部修编的批复》(南政文〔2021〕113号),项目地块后续拟规划为教育用地(0804),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普洛****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 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调查报告提出者:****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普洛****公司
钻孔单位:**市****公司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小学迁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 调查结果概述2024 年 9 月 5 日,完成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样品检测工作,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指标由******公司和**普洛****公司 实验室进行检测。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小学迁建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小学迁建项目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8 个(含对照点1个),采样并送检了 36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4 ****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 47 项):pH、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根据******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142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普洛****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S050303、2024S05040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小学迁建项目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4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1 个),采集并送检 5 组地下水样品(含 1 组****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监测项目(共 36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和石油烃(C10-C40)。
根据******公司和**普洛****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1421、普洛赛斯检字第2024H082007号),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氟离子、砷、硒、重金属(锰、锌、钠、汞、镉、铅)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硝酸盐、氟离子、硒、重金属(钠、铅)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超标因子分析:本次调查项目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浊度、硫化物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可知地下水样品中浊度超标点位为W1、W2和W3,****实验小学迁建项目建筑工地,原有构筑物均已拆除清理,场地内中部已初步开挖,开挖深度约为 3~4m,人为扰动较大,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样品中硫化物超标点位为W1、W2和W3,水体中的含硫化合物主要来源于地下水中的硫酸盐和硫化氢,根据《****小学迁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工程编号:****)的水质检验报告,可知本区域地下水中硫酸盐检出浓度较高,综上,施工活动对土层的扰动使含硫化合物通过地下水层的流动,溶解到水体中,造成了水体中的硫化物质浓度升高。
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硫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和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小学迁建项目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硫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和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小学迁建项目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