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财采〔2025〕2号关于2025-2026年度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服务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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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财采〔2025〕2号

**县

2025-2026年度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

****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投资企业:

****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桂财采〔2023〕9号)和《****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等有关规定,****中心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了2025-2026年度**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采购内容

(一)采购范围:**市**县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公****政府采购品目编码:****)。框架协议入围保险的险种: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必须投保的险种外,还包括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相关附加险种(如: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等,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本着不超三公经费、预算、按需、节约的原则购买。供应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应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供应商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框架协议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征集程序、框架协议订立、合同授予和用户评价等均在“桂采云”平台的“框架协议采购”模块(网址:https://kjxy.****.cn/eevees/search?fcid=****129 holdParam=null utm=luban.luban-PC-51231.75-market-menubar-pc.1.61f72ec0d93811efaec929a926c8e900)进行。

(二)限额标准: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及以下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上述金额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采购人应作为单个采购项目进行采购,不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

(三)入围供应商及其报价: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名单、入围报价等内容详见附件。

(四)保险费的计算: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各供应商一致收费。在本次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总局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调整,应按照调整后的最低自主定价系数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在购买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时,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保额,各服务对象本着不超过三公经费、预算、按需、节约的原则购买。

(五)本期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限:2025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二、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填报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云平台编报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方式选择“框架协议采购”,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选择****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品目,****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云平台下单采购。采购计划备案通过后,****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网址:https://www.****.cn/),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模块进入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选择****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品目,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方式,选定入围供应商服务,关联采购实施计划并下单采购。(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平台客服电话95763咨询)。

(四)合同管理与付款。框架协议采购应签订电子合同。采购人应当在入围供应商履约后在线确认服务内容并备案采购合同。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

(五)履约评价。采购人要在合同履行(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政府采购云平台“框架协议采购”模块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真实、客观地进行评价;逾期未评价的,默认好评。评价结果向所有采购人公开,作为其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其他。****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通过后,才能开展相关采购工作,****政府采购程序。

三、例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要加强框架协议采购政策学习,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适用范围和流程,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确保框架协议采购平稳有序实施。采购人对执行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二)****作为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征集,负责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等工作,并将入围结果在“**政府采购网”和“桂采云”平台“框架协议采购”模块公告。征集人对采购人与入围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对入围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入围供应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三)采购人要规范框架协议采购,加强第二阶段采购合同授予管理。采购人应结合入围供应商服务或供货价格、质量及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入围供应商中以合理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相关要求和优惠情况等签订合同,****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未尽事宜,请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和《****财政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2〕47号)等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后,《****政府采购政采云平台2022-2023年定点供应、服务商的通知(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第一批)》(融财采〔2022〕2号)及《****政府采购政采云平台2022-2023年定点供应、服务商的通知(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第二批)》(融财采〔2022〕7号)不再执行延期。

(二)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征集人可以启动补充征集程序,补充征集规则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应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三)采购人和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财政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772-****079;或向****反映,联系电话:0772-****078。

“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采购人操作指南”可在桂采云平台-帮助文档栏目下载(网址:https://helpcenter.****.cn/document/

#/document/dashboard?siteCode=gx)。

附件:2025-2026年度**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信息一览表

(此页无正文)

****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5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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