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公司受****委托,对**街道春风大道与诚信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摸清场地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我单位根据场地内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的调查分析,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人员访谈和资料分析,并委托**市****公司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我单位根据检测单位采样检测相关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质控报告等资料编制了《**街道春风大道与诚信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于2024年9月11日开展,于11月1日完成采样方案编制并提交专家函审(函审意见见附件16),根据函审专家意见修改了采样方案,并委托**市****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9日进行现场土壤采样,地下水、地表水采样于2024年11月21日进行,底泥采样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实验室样品分析于2024年11月9日~2024年12月18日进行,于2024年12月20日完成编制《**街道春风大道与诚信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2024年12月30日,浙****公司****环境局**分局委托,主持召开了本地块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技术评审会,本报告通过了专家组评审,我公司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街道春风大道与诚信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
一、场地描述
**街道春风大道与诚信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位于**市**街道诚信大道北侧,春风大道西侧,此地块用地红线面积为82344.89m2(约123.52亩)。地块中心坐标经度为120.116859°,纬度为29.349915°。地块外东侧为春风大道,路以东为居民区;南侧为诚信大道,路以****商贸城;西侧为诚信小区居民区;****派出所。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07)和商业服务业用地(09)。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街道春风大道与诚信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60年代至2000年主要为农用地、水塘,农用地种植蔬菜等,水塘仅做灌溉使用;2000年,地块内北侧****村委会大楼,西南侧涉及小部分**市****公司车棚、路政局以及道路,其余仍为农用地及水塘;2006年至2007****路政局以及顺辉拉链厂区拆除;2013年地块内南侧道路以及北侧居民住宅拆除;2013年至2019年,地块内部分水塘干枯,地块外建设道路及小区时进行土地平整,地块内水塘被填平,填土为周边原农用地土壤,****村委会大楼于2019年拆除;2023****停车场,其余为农用地及水塘,目前地块整体为农用地、绿化带、停车场及空地。
地块内现状为绿化带、农田、水塘及空地,农田主要种植当季蔬菜,水塘仅作灌溉使用,不存在废水池、地下储罐等其他地下设施,现场无异味,未发现疑似污染痕迹。
二、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1、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本次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及专业判断布点法的方式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本次调查计划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内9个,地块外1个),5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内4个,地块外上游1个),1个地表水及底泥采样点;实际采样共设置了11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内10个,地块外1个),6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内5个,地块外上游1个),1个地表水及底泥采样点。现场采样时使用手持式PID和XRF对所有土样进行了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及重金属浓度的检测,PID检测结果为311~1613ppb,现场XRF重金属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各土壤样品重金属浓度水平均较低,未见重金属元素含量异常情况。现场采样共采集了31个土壤样品,5个地下水样品,1个地表水样品,1个底泥样品进行实验分析,以上样品数据均不包括平行样。样品委托**市****公司进行检测分析,其中地下水中溶解性总固体、碘化物、氯甲烷指标,地表水氯甲烷指标,底泥pH值、苯胺指标检测分包于**市****公司。
2、检测因子选择
调查地块历史上至今涉及用途有农用地、居住用地、**市****公司车棚、路政局、停车场、道路以及绿化带,西南侧小部分涉及工业企业,但仅涉及该企业的车棚,不涉及任何工业生产,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输送及存储,对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内南侧涉及有道路,****停车场,考虑车辆停放及行驶过程的影响增加石油烃(C10-C40)特征污染因子。
地块外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上至今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农田、企业、商贸城,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市****公司对地块可能造成影响,主要考虑锌、铅、镍、铜、石油烃(C10-C40)特征污染物的影响。
(1)土壤、底泥检测项目
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的基本因子,全45项”;
②pH值;
③锌;
④石油烃(C10-C40)。
(2)地下水检测项目
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全45项基本项目);
②GB14848-2017中基本因子:pH值、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含GB14848-2017中35项基本因子,部分指标包含在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因子);
③石油烃(C10-C40)。
(3)地表水检测项目
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全45项基本项目);
②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BOD5、氨氮、总磷、总氮、锌、氟化物、硒、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含GB3838-2002中23项基本因子,部分指标包含在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因子)。
4、评价标准
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壤及底泥评价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相关筛选值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地下水评价主要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未制定的因子,优先参考《****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于国内未制定的因子,将参考《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4.11)自来水筛选值(TR=1E-06,HO=1.0)。
地块内地表水不作为饮用水源,故本次地表水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以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三、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土壤及底泥检出因子包括砷、镉、铜、铅、汞、镍、锌,各检出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检出因子包括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锌、铝、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除色度及浑浊度外其余各检出因子均满足GB/T 14848-2017 规定的Ⅳ类质量标准。分析色度、浑浊度指标原因为地下水中含有泥沙、黏土等固体颗粒,这些颗粒悬浮在水中,使得水体呈现出黄色浑浊的状态,对照点地下水性状与地块内无明显差别,分析色度、浑浊度超标的原因可能主要是受区域环境影响,与本次调查地块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中的(十二)规定:“经调查,地块仅地下水超标的,调查报告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色度及浑浊度超出地下水Ⅳ类标准,故确定色度及浑浊度作为地下水关注污染物,开展风险评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地下水暴露途径包括3种途径:吸入室外空气中污染物蒸气途径、吸入室内空气中污染物蒸气途径以及经口摄入地下水途径。本地块不涉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的地块,可不考虑经口摄入地下水途径。色度和浑浊度非气态污染物、不具有挥发性,且色度及浑浊度无亨利常数(H),无法计算吸入途径暴露量,故不考虑吸入室外空气中污染物蒸气途径以及吸入室内空气中污染物蒸气途径。结合《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地下水暴露途径除以上三种外还包括皮肤接触地下水途径,浑浊度及色度无皮肤渗透系数(Kp),无法计算暴露量,故不考虑皮肤接触地下水途径。综上,地块地下水污染物色度及浑浊度无暴露途径,其地下水风险可接受,无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地表水样品检出因子为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锌、五日生化需氧量(BOD)、氟化物、石油类,各检出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或其他标准限值。
综合分析,**街道春风大道与诚信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质量满足相应规划用地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后续地块的开发利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编制单位:******公司
联系人: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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