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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地 址:**市**区上坊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胡琴
委托代理人:黎佳玮
拓维(南****公司:
我单位于2025年2月7****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采购代理机构******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现作如下答复:
****公司提出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事宜。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特定资格要求为“供应商****机关核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采购标的“公章刻制”属于特定行业——印铸刻字业,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根据《******厅关于明确印章改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桂公(治)通〔2018〕255号)第三条自主选择印章刻制经营企业问题“在网上自助或现场办理印章刻制业务时,办理人可自主选择刻制企业是指:办理人可以选择设区市范围内取得经营许可的任意一家印章刻制经营企业制作印章。但印章刻制经营企业不准跨许可范围派员或设点承接印章刻制业务”。本项目采购地点在**市**区,要求供应商****机关核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符合规定,不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为**市**区,歧视外地供应商。基于以上事实,****公司的质疑,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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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