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501220251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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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220251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5-02-06 10:00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资金现金
10,000元 人民币
1,180,000元 人民币

******校区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

项目质量检测服务

答疑(一)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决定,现将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内容及招标人答复内容公布如下:

问1: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技术文件的页数没有具体要求,请问技术文件的页数有要求吗

答:技术部分(即:检测服务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问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加分条款都要注册类证书,其他主要检测人员也要注册类证书加分,请问该项目需要这么多注册师轨道交通上千万的检测项目都未要求如此多的注册师,为何118万的项目还要设置如此多的****某单位控标吗代理和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就这样任人拿捏吗检测市场就任由你等人来这样玩弄吗你们把法律视为何物建议取消其他主要检测人员的注册师加分,还检测市场一个良性竞争环境。如果业主一意孤行,我们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答:本项目招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择专业的服务团队、服务质量高、专业性强及有实力的单位实施本项目,各投标人应根据自己投标的团队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虑后,在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进行合理编制投标文件。不存在为单位量身定制,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问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基础上,同时具有工程类正高职称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技术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基础上,同时具有工程类正高职称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和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试问整个**市检测行业有多少单位有满足正高职称又具有注册证书的此条款明显就是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制,****某单位自己编制量身定制,高价中标国有资产就是在这些毫无法律底线的人手上流失,让其他潜在投标人对整个市场寒心,失去信心。建议取消正高职称,修改为高级职称。

答:详见“问2”答复内容。

问4:为什么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在建业绩都可以,而在商务加分部分却要求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是完竣工合格业绩这明显就是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制。建议将“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承担过”业绩。

答:资格业绩是基础业绩,有在建业绩即可;商务加分业绩是择优业绩,是给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企业和人员加分,因此要求提供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业绩。招标文件不作调整。

问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业绩要求是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类检测业绩。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不管是对企业业绩还是项目负责人业绩都要求类似检测业绩是竣工验收后的业绩,该****某单位量身定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服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将商务部分不管是企业业绩还是项目负责人业绩都修改为承担过的业绩。标书代写

答:详见“问4”答复内容。

问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2、资质要求 A.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②见证取样检测、③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④钢结构工程检测、⑤建筑门窗检测、⑥建筑幕墙检测、⑦建筑节能检测、⑧建筑智能检测、⑨室内环境检测、⑩市政道路检测。);本项目资质要求建筑智能检测资质,根****建设部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布 2023 年 4 月 19 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的通知,并未把建筑智能检测置为专项资质,项目对潜在投标单位设置“建筑智能检测”资质有背于政策导向,并未按照国家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近半年来根据公开招标的各****学校、****园区等项目都从未将建筑智能检测资质作为招标条件。 由此可见本项目设置“建筑智能检测”专项资质并不符合政策导向,有明显的指向性,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制。建议取消“建筑智能检测”资质要求。允许中标单位在经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将资质及参数外的检测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实施。这样既能广泛参与业主招标的活跃度,****委员会有更多符合参与的选择。

答:本项目检测范围包含建筑智能检测,因此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建筑智能检测”;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的要求,新的专项检测资质中无“建筑智能检测”,因此已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书检测专项不须包含“建筑智能检测”。招标文件不作调整。

问7:A.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②见证取样检测、③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④钢结构工程检测、⑤建筑门窗检测、⑥建筑幕墙检测、⑦建筑节能检测、⑧建筑智能检测、⑨室内环境检测、⑩市政道路检测。);

答:本问未提出实质性疑问。

问8:本项目资质要求“A.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②见证取样检测、③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④钢结构工程检测、⑤建筑门窗检测、⑥建筑幕墙检测、⑦建筑节能检测、⑧建筑智能检测、⑨室内环境检测、⑩市政道路检测。)根****建设部 2023 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并未把建筑智能设置为专项资质,同时纵观各****学校、医院还是其他精装修项目都从未将建筑智能检测资质作为招标条件。由此可见本项目设置“建筑智能检测“专项资质不符合政策导向。且**市拥有建筑智能检测专项的检测机构一共就 8 家单位,难道其他没有建筑智能检测单位就不能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此规定,是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和歧视,且明显符合某企业的自身条件,建议取消“建筑智能检测”资质要求。

答:详见“问6”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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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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