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高**创2025-2027年小额房建类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1-2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高**创2025-2027年小额房建类工程设计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单位:
现对高**创2025-2027年小额房建类工程设计(项目编号:****)答疑澄清如下:
1.本次招标拟确定2家服务单位,请问2家服务单位的工作内容如何划分
答: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十、任务承接方式”。
2.派出所在编民警和辅警****派出所建设标准,需要建****服务大厅、户籍办证等用房),本方案是否需要设计
答:****派出所民警和辅警共约100人。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综合考虑进行投标方案设计。
3.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的“单项服务费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以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计费额,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的“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计算项目设计“收费基价”,以“收费基价”×80%作为该项目“单项服务费合同估算价”;涉及到仅需进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以“收费基价”×80%×规定比例(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表7.2-1”取值)作为该项目“单项服务费合同估算价”。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单项服务费合同估算价”的,中标人有权选择放弃;若中标人同意并接受该项目,服务费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费合同估算价”。
4.本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对于根据发包人提供设计资料仅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情形,设计人有义务根据委托人要求设计和出图,其设计费用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的规定比例进行结算。设计人拒绝配合的,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剩余设计费,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调整为:
“对于根据发包人提供设计资料仅进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情形,设计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要求设计和出图,其设计费用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的规定比例进行结算。设计人拒绝配合的,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剩余设计费,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上述情况下设计服务费结算时,仅进行方案设计的,以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计费额;需进行初步设计的,以初步设计**工程费为计费额;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的,以最高投标限价为计费额(若无最高投标限价,则以工程施工合同价为计费额)。”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市高新区长**路2221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3630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5033/****0793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