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搅拌站、钢筋加工棚、生活区、弃土场临时用地项目(未提供项目代码)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搅拌站、钢筋加工棚、生活区、弃土场临时用地项目临时使用**市**县澄泰乡大坡村2林班;**镇三联村3林班,**居委会4林班;三里镇双罗村1、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11.1307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8.1205公顷,经济林林地1.1821公顷,能源林林地1.1743公顷,其他林地0.653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8.0458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0849公顷)。
二、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
三、使用期为两年(至2027年1月26日止),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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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