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岩纤维池窑项目
“多测合一”规划竣工测绘
合
同
****信息局
制定
****管理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省合同监督条例》、《**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项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该项目控制点测绘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连续**岩纤维池窑项目
第二条 工作内容: 规划竣工测绘、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报告
第三条 测绘标准
1.执行的技术标准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标准级别 |
| 1 | 工程测量规范 | GB50026-2007 | GB |
| 2 |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 GB/T20257.1-2007 | GB |
| 3 |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 CH/T2009-2010 | CH |
| 4 | **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 川建发〔2010〕19号 | |
| 5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B/T 50353-2013 | GB |
| 6 | **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2021版 |
2.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现行技术规范。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 序号 | 计费项目 | 价格(元) | 下浮后单价 | 预估工作量 | 计量单位 | 小计(元) | 下浮后小计(元) | |
| 1 | 房屋规划竣工测绘(规划核验) | 地形图测绘 | 0.39 | 0.18 | 51638.81 | 平方米 | 20139.14 | 9062.61 |
| 基底面积 | 2.02 | 0.91 | 12058.60 | 平方米 | 24358.37 | 10961.27 | ||
| 绿化面积 | 2.02 | 0.91 | 4144.82 | 平方米 | 8372.54 | 3767.64 | ||
| 验测高程、高度 | 2849.06 | 1282.08 | 6 | 栋 | 17094.36 | 7692.46 | ||
| 验测平面位置、建筑尺寸核实 | 3150.59 | 1417.77 | 30 | 边 | 94517.70 | 42532.97 | ||
| 2 | 建筑面积测绘 | 2.04 | 0.92 | 16942.36 | 平方米 | 34562.41 | 15553.09 | |
| 3 | 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完成相关事项并确保通过规划验收 | |||||||
| 合计 | 89570.00 | |||||||
本项目测绘收费标准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2009]定额下浮55%收费,约为89570.00元(含税),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材料、税金、人工、制作、利润等所有一切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注:服务费用表中的单价为最终结算单价。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
自乙方提交测绘报告等相关成果资料之日起10日内,经甲方审查报告合格,且通过规划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真实有效发票,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费用,因乙方延迟提供票据导致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开展所必需、且来源合法的有关资料。
2.做好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协调配合工作。
3.协调安全、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划定测绘范围,避免乙方在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等涉密区域违法开展影像获取、数据采集、地理信息调查等测绘活动。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5.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成果,未经乙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2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2.在项目实施前,完成项目网络备案登记工作。
3.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合法合规的项目成果。
4.确保所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5.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成果,未经甲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提供服务。
6.做好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监理、成果质量评定过程中所必需的配合工作。
7.办理与项目相关的法定手续(测绘航空摄影审批、保密技术处理、地图审核等)。
8.乙方工作人员在进行测绘工作中若需现场踏勘,需注意自身安全保障义务,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事故,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保密约定
1.双方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2.双方互相保守商业秘密。
3.双方另有保密协议的,还需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项目分包
不允许分包。
第十条 质量评定
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成果质量评定,否则,视为完成成果质量评定。
甲方组织专家评定成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甲方在成果质量评定合格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否则,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双方约定: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属甲方,但允许乙方内部因工作需要使用其成果,署名权属乙方。
第十三条 成果资料交付
乙方在项目成果质量评定合格5日内,向甲方交付下列项目成果:
| 序号 | 成果名称 | 介质 | 数量 | 备注 |
| 1 | “多测合一”规划竣工测绘报告 | 纸质 | 3份 | |
| 2 | “多测合一”规划竣工测绘图 | 纸质 | 3份 | |
| 3 | “多测合一”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 纸质 | 3份 | |
| 4 | “多测合一”其他内容 | 纸质 | 3份 | |
| 5 | 电子版 | 1份 |
第十四条 成果汇交
双方按照国家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约定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汇交,相关费用(若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第十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
2.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3款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项目工期顺延。
3.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义务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6款约定的,赔偿乙方损失。
5.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1、2款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20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质量合格的项目成果,逾期5日以内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2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5日之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20的违约金。
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5、6款义务的,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转包、擅自分包合同业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全部价款,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协商的原则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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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服务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