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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2025-2026年度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项目编号:****)澄清如下:
1、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政府或国有企****工商局开具或是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证明业主单位企业性质。”修改为:“政府或国有企****工商局开具或是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证明业主单位企业性质或其他能够证明业主单位企业性质的证明材料。”标书代写
注: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修改部分仍执行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采购人:****
地 址:****屏路与**路**
联系人:刘工
电 话: 0551-****8115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井岗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楼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51-****0535;139****6525
邮 箱:****@qq.com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