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附件:
附件一:项目概况、采购范围及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备注:
1.业绩要求近三年内累计最终用户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以发票为准),业绩支撑材料需提供合同、销售发票扫描件以及对应发票查询结果截图等资料。(合同扫描件需包含供货合同封面、签字页及货物清册等支撑材料,未提供合同、发票****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截图的视为无效业绩)。
接受代理商应答的,提供代理产品合同业绩(应答人或原制造商最终用户业绩均可);接受集货商应答的,只能提供集货商本人的合同业绩。
2.应答人类别:
A:仅接受制造商应答;
B:接受代理商应答:接受代理商和制造商应答;代理商必须取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仅进口产品)的授权;
C:接受集成商应答(集成商应具有系统集成、整合及二次开发能力);
D:接受经销商(集货商)应答:应答人无须提供原厂商代理授权。
3.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A:提供所投主要产品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报告包含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B:对制造商应答的,报告的制造商和应答人必须一致。对代理商应答的,报告的制造商和授权人必须一致。
C:在专用资格要求供货时随货提供报告的,应答人无需在应答阶段提供相应报告,但需要在供货时按照项目单位要求提供。
4.对于所投产品中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围之内的,应答人应提供所投产品中每类至少一种型号的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总局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和2020年第18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范畴的产品,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生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中心“****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中产品开展CQC认证的通知”,属于“CQC认证项目清单(对应不再实施强制认证和强制认证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范畴的产品,申请人新申请和换发的CQC认证证书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重要提醒: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务必保证信息完整、字迹清晰,不要涂抹关键信息,上表中除营业执照有要求需提供到商务文件外,其他资质业绩要求证明材料均需在技术应答文件中提供,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且不限于否决、扣分等情形),由应答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