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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
| 选聘主体 | 重****公司管理人 |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 项目规模 | |
| 资金来源 | 社会资金 |
| 债务人情况 | 重****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5日,注册地址为******大道58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楼,法定代表人为刘志久,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零售:卷烟、雪茄烟(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开发;农业开发;销售:办公用品、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票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0)渝05破7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债务人”)重整程序,****公司破产。 |
| 债务人所在地 | **市**区 |
| 是否为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采购 | 否 |
|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 是 |
| 案号 | (2020)渝05破74号 |
| 所需服务类型 | 破产业务服务 |
| 服务金额 | ¥2000.00元至¥20000.00元 |
| 金额说明 | (一)评估费用报价区间为:本次选聘报价不高于人民币2万元,报价应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以参选机构在重****超市的报价为准,并承诺本次评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网络报价与纸质报价文件冲突的,以盖章纸质文件为准。 (二)能够接受服务费在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时进行支付。如遇服务提供完毕后破产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支付的,需待破产企业有支付能力时得以支付,服务机构投标即视为投标机构同意自行承担破产企业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的风险及后果。 (三)报价不应违反有关部门对评估收费的限制性标准。 (四)不符合以上价格要求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详见附件) |
| 选聘时间 | 2025-02-11 09:00:00 |
| 选取方式 | 竞价选取 |
| 中选机构名称 | ****(有限合伙) |
| 中选机构联系地址 | **市**区金石大道333号世贸璀璨天城晏旸区 |
| 中选金额 | ¥12400.00元 |
| 选聘主体咨询电话 | 177****5868 |
| 监督举报电话 | 188****6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