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审批
安徽-六安-舒城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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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告
征收土地信息
2024-07-22 14:35:52
**县
2024-07-22 14:35:52
****中心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舒政征地告〔2024〕4号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发表时间:2024-07-22 14:35

2024年7月12日,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市**县2022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4〕3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29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镇金虎村新庄组、桥湾组、**组、椿树组、王圩组、万场组、**组、李庄组,丰墩村汪庄组、五拐组、堰湾组、双堰组、沙庄组、店南组,青墩村朱庄组、祁庄组、**组,**村小拐组、群义组、油坊组,舒中村汪圩组、王庄组、李家组、井庄组、闸坝组、林河组,双丰村窑墩组、优胜组、鲍圩组、胜利组,盛庄村金庄组、刘庄组、汪庄组、郭圩组、郭庄组,沙埂村窑墩组,北隅村**组,高塘村墩塘组,杭埠镇舒拐村黄栗树组,孙圩村李家墩组,杭南村赵小郢组,三蕊村枣树岗组,万佛湖镇龙河村街圣组、大桥组、先进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4.2934公顷,其中:农用地19.8496公顷,含耕地17.7339公顷;建设用地4.4438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一)1号地块拟征收**镇金虎村新庄组、桥湾组、**组、椿树组、王圩组集体所有土地1.2151公顷。其中:农用地1.2151公顷,含耕地1.1636公顷。

(二)2号地块拟征收**镇丰墩村汪庄组,金虎村万场组、椿树组、**组集体所有土地2.3550公顷。其中:农用地1.9650公顷,含耕地1.6929公顷;建设用地0.3900公顷。

(三)3号地块拟征收**镇金虎村万场组、李庄组集体所有土地1.1492公顷。其中:农用地0.6292公顷,含耕地0.6084公顷;建设用地0.5200公顷。

(四)9号地块拟征收**镇丰墩村五拐组、堰湾组、双堰组、沙庄组、店南组集体所有土地2.8136公顷。其中:农用地2.8136公顷,含耕地2.6404公顷。

(五)10号地块拟征收**镇青墩村朱庄组、祁庄组、**组集体所有土地1.4259公顷。其中:农用地1.4259公顷,含耕地1.2839公顷。

(六)11号地块拟征收**镇**村小拐组、群义组、油坊组集体所有土地1.4359公顷。其中:农用地1.4359公顷,含耕地1.3453公顷。

(七)12号地块拟征收**镇金虎村李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4701公顷。其中:农用地0.4701公顷,含耕地0.4608公顷。

(八)13号地块拟征收**镇舒中村汪圩组、王庄组、李家组、井庄组、闸坝组,双丰村窑墩组、优胜组、鲍圩组、胜利组,盛庄村金庄组、刘庄组、汪庄组、郭圩组、郭庄组集体所有土地7.3663公顷。其中:农用地5.3754公顷,含耕地4.7813公顷;建设用地1.9909公顷。

(九)14号地块拟征收**镇沙埂村窑墩组,舒中村林河组集体所有土地0.04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477公顷,含耕地0.0422公顷。

(十)16号地块拟征收**镇北隅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0180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0公顷。

(十一)17号地块拟征收**镇高塘村墩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2271公顷。其中:农用地0.2271公顷,含耕地0.2271公顷。

(十二)18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舒拐村黄栗树组,孙圩村李家墩组集体所有土地0.062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0607公顷。

(十三)19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杭南村赵小郢组,三蕊村枣树岗组集体所有土地3.7030公顷。其中:农用地2.2208公顷,含耕地1.5481公顷;建设用地1.4822公顷。

(十四)20号地块拟征收万佛湖镇龙河村街圣组、大桥组、先进组集体所有土地2.0036公顷。其中:农用地2.0036公顷,含耕地1.9399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由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征收土地面积和范围,依据《******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政府关于公布**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重新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政府将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规划局******管理所、杭埠****管理所、万佛湖****管理所(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政府,0564-****377;****政府,0564-****005;****政府,0564-****736)。****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余让勇;联系方式:0564-****377。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檀亮亮;联系方式:0564-****005。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查士全;联系方式:0564-****736。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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