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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858889H | 建设单位法人:张樟生 |
| 喻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区**街道五星路8号 |
| ****年产五金剪刀3400万件、菜板80万件、纯塑件100万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24-C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街道五星路8号 |
| 经度:120.04704 纬度: 30.0604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7-04 |
| 杭环富许审〔2024〕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3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858889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858889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1213916 | 竣工时间:2024-09-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1-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2-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com/gs/userCenter |
| 本项目为工业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工业项目 |
| 无变动情况,本项目为工业项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利用现有厂房,新增年产菜板80万件、纯塑件100万件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投产后预计全厂可形成年产 3400万件五金剪刀、菜板80万件、纯塑件100万件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利用现有厂房,新增年产菜板80万件、纯塑件100万件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投产后预计全厂可形成年产 3400万件五金剪刀、菜板80万件、纯塑件100万件的生产规模。 |
| 本项目为先行验收,生产规模与环评一致(无发黑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生产工艺不含发黑工艺,其余工艺与环评及环评批复一致 |
| 本次为先行验收,不含发黑工艺,未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清洗(酸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定期作为危废处理;削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定其红管,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后纳管[其中氨氮、百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间接排放限值》 (DB33/887-2013)中相关标准],****处理厂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废气污染防治要求。提高装备配置的密闭性、连续化、自动化水平,采用先进适用的废气治理技术和装备企业应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必须加强车间的通风换气工作,同时做好对员工的防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废气治理设施方案,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根据环评报告计算结果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张家村齐家自然村)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高噪声设备底部增设防震垫,对主要噪声源进行隔声、消声等降噪处理,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禁止夜间生产作业,并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关系。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要求。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废物暂存间,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固废的技术规范,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必须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统一处理,并在项目正式投产之前与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放口高空排放。 废水防治措施:1、磨削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1(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磨削工序,定期由槽罐车运走处置; 2、清洗(酸洗)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2(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定期更换,更换的清洗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3、生活污水纳管后由****公司****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 噪声防治措施:企业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振减声、合理布局设备等措施降低噪声源。 地下水、土壤防治措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规范生产操作。企业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涂料仓库、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站、喷涂区等严格按照相关防腐、防渗、防漏要求进行规范化设计施工;其他区域地面已进行硬化。危废暂存间建设基本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本项目为先行项目,企业规范化设置危废仓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废油漆渣、(清洗废水)污泥和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处置;废包装桶和废矿物油收集后委托******公司处置。不涉及危废运输;并落实台账记录,及时委托处置;危废间落实了防风、防晒、防雨、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基本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废由各生产车间的垃圾桶收集。 |
| 环评审批项目磨削废水经自行处理后(混凝+沉淀)回用,定期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公司****公司处理后排放。由于企业所在区域尚不具备纳管条件,实际企业磨削废水经自行处理后(混凝+沉淀)回用,定期委托槽罐车清运至****公司****公司处理后排放,企业已与******公司签订协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5.784 | 0.12 | 0 | 3.984 | 0 | 1.92 | -3.864 | |
| 3.43 | 0.048 | 0 | 2.71 | 0.95 | 0.768 | -3.612 | |
| 0.448 | 0.002 | 0 | 0.412 | 0.048 | 0.038 | -0.45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454 | 0 | 0 | 0 | 0 | 0.454 | 0 | / |
| 0.591 | 0.106 | 0 | 0.029 | 1.217 | 0.668 | -1.14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1 | 无 | 调节池1经搅拌提升泵→大型废水处理设备(斜管沉淀池1)→流入磨削水回用池→车间磨削循环水 | 无监测数据,废水定期由槽罐车运走处置 | |
| 2 | 废水处理设施2 | 无 | 调节池2经搅拌提升泵→大型废水处理设备(斜管沉淀池2)→流入清洗水回用池→车间清洗用水 | 无,更换的清洗废液定期作为危废处置 | |
| 3 | 园区化粪池 | 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关标准 | 园区化粪池 | 监测数据达标 |
| 1 | 废气处理设施TA007(活性炭)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废气处理设施TA007(活性炭) | 对二甲苯排放浓度低于0.075mg/m3,邻二甲苯排放浓度低于0.029mg/m3;二甲苯排放浓度在0.039~0.101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8.3×10-4~2.18×10-5kg/h之间;乙酸丁酯排放浓度低于0.005mg/m3,排放速率低于1×10-4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0.82~4.98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0.017~0.110kg/h之间;臭气浓度在112~131之间,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氯乙烯排放浓度低于0.08mg/m3,排放速率低于2×10-3kg/h;氯化氢排放浓度低于0.9mg/m3,排放速率低于0.02kg/h;氯乙烯和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2 | 废气处理设施TA006(活性炭吸附)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2018)中表 1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废气处理设施TA006(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0.51~0.73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8.5×10-4~1.1×10-3kg/h之间;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1mg/m3,排放速率在1.4×10-3~1.6×10-3kg/h;酚类排放浓度低于0.003mg/m3,排放速率低于4×10-6kg/h,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在112~199之间,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2018)中表 1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3 | 废气处理设施TA009(活性炭吸附)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废气处理设施TA009(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0.67~0.93mg/m3之间,排放速率在1.8×10-3~2.6×10-3kg/h之间;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1mg/m3,排放速率在2.6×10-3~3.0×10-3kg/h;酚类排放浓度低于0.003mg/m3,排放速率在7×10-6~8×10-6kg/h之间;氨排放浓度低于0.29mg/m3,排放速率在5.8×10-4~7.7×10-4kg/h之间;臭气浓度在112~131之间,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1 | 基础减震,隔声门窗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基础减震,隔声门窗 | 厂界及敏感点噪声监测均达标 |
| 1 | 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好废水的收集输送及危险废物等的贮存工作,做好各类设施及地面的防腐、防渗措施 | 建设单位已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好废水的收集输送及危险废物等的贮存工作,做好各类设施及地面的防腐、防渗措施,本项目的建设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
| 1 |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清洗(酸洗)废液、(清洗废水)污泥、废活性炭、废包装桶,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废仓库地面设有防渗地坪,并落实台账记录。(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要求。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废物暂存间,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固废的技术规范,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必须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统一处理,并在项目正式投产之前与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清洗(酸洗)废液、(清洗废水)污泥、废活性炭、废包装桶,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废仓库地面设有防渗地坪,并落实台账记录。危废间落实了防风、防晒、防雨、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基本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1 | 项目不额外占用土地,加强厂区绿化等。 | 项目不额外占用土地,加强厂区绿化等。 |
| 1 | 1、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厂内备用电源系统,为了防止因停电而造成事故性排放的发生,厂内必须配套完善备用电系统,采用双电路供电,瞬时切换等。 2、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禁火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员工实行持证上岗。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管道等危险区域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按照《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对相关设备涂标志色等。 3、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使职工较全面地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不断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职工处理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在各生产装置内应按编制情况设专职安全员,并按规范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建构筑物和工艺装置区均配置消防灭火设施。有可燃气体泄漏危险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报警控制器安装在控制室内,进行控制及气体浓度显示。当空气中气体浓度超过设定值(即爆炸浓度下限的0.9%)时,控制器在控制室中进行声光报警,同时和压缩机控制系统及防爆轴流风机联锁,压缩机停机、防爆轴流风机启动,以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5、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43号)中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 | 1、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厂内备用电源系统,为了防止因停电而造成事故性排放的发生,厂内必须配套完善备用电系统,采用双电路供电,瞬时切换等。 2、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禁火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员工实行持证上岗。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管道等危险区域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按照《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对相关设备涂标志色等。 3、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使职工较全面地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不断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职工处理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在各生产装置内应按编制情况设专职安全员,并按规范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建构筑物和工艺装置区均配置消防灭火设施。有可燃气体泄漏危险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报警控制器安装在控制室内,进行控制及气体浓度显示。当空气中气体浓度超过设定值(即爆炸浓度下限的0.9%)时,控制器在控制室中进行声光报警,同时和压缩机控制系统及防爆轴流风机联锁,压缩机停机、防爆轴流风机启动,以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5、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43号)中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 |
| 项目依托厂房内已建给水系统和供电系统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依托厂房内已建给水系统和供电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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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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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0.95吨/年和氨0.048吨/年拟从已关停的****公司中调剂,新增的VOC总量0.609吨/年拟从已关停的****公司中调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区域削减量为化学需氧量0.95吨/年和氨0.048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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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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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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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各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中的相关要求,落实日常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简化管理类别,企业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报排污许可证。 3、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4、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置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5、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企业已加强各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已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中的相关要求,落实日常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简化管理类别,企业已申报排污许可证。 3、建设单位已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4、本项目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置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5、项目无重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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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