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李朗社区旧社康中心一楼(A1)商铺物业租赁的招租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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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物业编号

WY202****700599-0004

项目名称

****中心一楼(A1)商铺物业租赁

物业位置

下李朗下围角

物业面积

30

登记时间

2025-02-11

自行组织类别

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租赁

租赁期(月数)

12

免租期(月)

0

招租底价(元/月)

6000

租金递增

租赁用途

不可用于存放瓶装煤气、燃气、汽油、易燃性物品等以及经营违法违规项目。

资格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或注****管理局网站查询截图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截图)。
2.企业信用或个人不存在污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查询网站:https://www.****.cn/xinyongfuwu/?navPage=4) 。

交易保证金(元)

0

履约保证金(元)

14000

履约条件

一)合同终止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物业租赁合同。
2.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并单方收回出租物业,可以在合同解除后承租方不腾退物业时办理单方收回租赁物业的保全证据保证,出租方权单方进入承租方经营场所,对租赁物业内所有物件进行清理,收回租赁物业,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并且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且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
(2)租赁物业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前提下,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物业交付确认书》;
(3)擅自改变物业类型性质;
(4)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用途;
(5)在租赁物业内经营泥土、沙石中转站、****加油站、停放泥头车、堆放泥土、倒土;
(6)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7)承租方未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配合后续下李朗城市更新项目、综合整治、利益统筹或其它开发项目搬迁实施时间要求履行清退次承租人、退还或移交租赁物业等工作。
(8)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业转租、分租,或承租方有转租套利行为;
(9)承租方擅自进行加建、扩建。
(10)承租方在使用物业的过程中存在消防、卫生等重**全隐患,未能在出租方或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
3、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业达30日;
(2)出租方无权出租物业或交付的物业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承租方使用或者危及承租方安全或健康;
(3)不交纳应当由出租方承担的物业租赁税费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业。
4、后续出租方因配合下李朗城市更新项目、综合整治、利益统筹或其它开发项目拆迁工作而需要收回租赁物业或需要将租赁物业移交给项目**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物业租赁合同,有权要求承租方在通知的期限内完成清退次承租人工作并向出租方退还租赁物业或向**方移交租赁物业,此种情况下,出租方在扣除承租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以及违约赔偿金后向承租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和预收的租金,出租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提前30日发函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城市建设、综合整治等原因需被拆除或依法征收征用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业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物业不能使用。
6、承租方承诺:后续若因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或其它开发项目等需征收、拆除、收回或收回租赁物业、解除本合同、对租赁物业的次承租人进行清场或需要承租方配合开展其它工作,承租方无条件予以配合并负责租赁物业全部次承租人的清场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出现上述约定情形的,出租方或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8、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物业,可以在承租方不付租金或租期届满后不腾退物业时办理单方收回租赁物业的保全证据保证。
(二)违约责任
1、出租方违约责任
(1)出租方存在约定情形,承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保证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
(2)租赁期间,出租方在不具备本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承租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并按照合同1个月租金的标准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违约责任
(1)承租方存在约定违约情形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标准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补足出租方损失。
(2)承租方存在本合同约定违约情形的,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出租方未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发生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在出租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搬离并交还物业,如果租赁物业上存在次承租人的,承租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在出租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清退全部次承租人并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物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逾期搬离、未按时清退次承租人或未按时交还租赁物业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照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改造、加建、扩建对物业性质产生影响的设施设备的,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用途,应当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若因承租方的前述行为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5)如因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或其它开发项目等需征收、拆除或收回租赁物业的,承租方收到通知后逾期不退还物业、不清退次承租人的,每逾1日按照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调查费等损失。
承租人履约义务
1.按时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
2.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3.租用期间不得私自搭建任何建筑物;
4.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4000元。
5.承租方须承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造成的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1)租赁期间,承租方为租赁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承租方对租赁物业承担管理责任,含水电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及其它一切安全责任,在租赁物业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设施及电器等使用不当、燃气使用不当、财物偷盗、人身损害及意外伤亡等事件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2)承租方不得在物业内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
(3)因水管漏水、暖气漏水、热水器冻裂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承担;
(4)因室内电路、电器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火情以及触电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宝、手机等充电行为以及家用电器使用不当的;
(5)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情一律由承租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须承诺:如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中途因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征收、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或其它开发项目、承租方违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承租方除应返还租赁物业外,双方约定:
(1)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租赁期届满或中途因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或其它开发项目、承租方违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租赁物业上的除承租方自有可以移动的物品、装饰物能搬走外,其余承租方非移动设施设备、改建、加建扩建的建筑物、永久性建筑物业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包括受转(分)租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投资形成的、已与出租方租赁物业或出租方享有使用权的物业形成附合的固定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铁皮房/棚、地坪、装修及装饰、植物、无法移动之机器设备等),承租方承诺放弃其所有权利,上述所有固定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同意上述所有固定物的所有权、收益权以及与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征收或其它开发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益全部归出租方所有,上述固定物权利人为出租方,拆迁利益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给予赔偿或补偿。如出租方不同意接收上述所有固定物的,出租方可责令承租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期满或中途因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其它开发项目、承租方违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对于租赁物业的所有投资,出租方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
(3)如因合同期内租赁的物业因被征用征收、开发、推进物业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其它开发项目、承租方违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而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承租方清场和搬离,承租方承诺承租上述物业后向出租方支付的所有租金以及租赁物业因配合项目移交、拆迁而需要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清租退租费用等)均不纳入下李朗城市更新项目或其它开发项目的前期费用,并承诺将尽全力配合下李朗城市更新项目或其它开发项目拆迁工作的开展,不给出租方旧改工作增添麻烦,今后拆迁时由承租方负责租赁物业全部次承租人的清场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因征收或拆迁发生的补偿费用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4)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本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起15天内搬出租赁物业内的全部物品,并将设施以正常运行、适租状态完整归还出租方,如果租赁物业上存在次承租人的,承租方应负责在15日内清退全部次承租人并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物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交易方式

单一来源谈判

公告期

2025-02-12至2025-02-17

联系人

江志文

联系电话

134****5650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2-11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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