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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房屋他项权证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宽房他证抵押字第2015-1529号 | ******联社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镇滨河街滨河园2号综合商业楼(3-4层) |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冀0827执恢265号 | |
| 2 | 宽房他证抵押字第2015-1530号 | ******联社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镇滨河街滨河园2号综合商业楼(1-2层) |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冀0827执恢265号 |
公告单位:******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