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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封人社监字〔2024〕25号
被催告人:******公司
你公司在承建**县驻镇帮镇扶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第七标段**镇)拖欠陈*喜、徐*芳等2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28164)。违反《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封人社监字〔2024〕25号)。
因你单位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街道广信四路人社局大楼 邮编:526500
联系人:林斌珑 电话:075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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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