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执法局:
你单位《关于提请批复的请示》(**管〔2024〕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污水专项规划(2023-2035)》(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成果。
二、同意《规划》确定的范围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中心**范围一致,即**东环路和食品产业园,西至京台高速公路,****车站,北接荣华山产业组团。范围包含南浦街道全部,及河滨街道、莲塘镇、万**的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78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其中近期规划为2023—2025年,远期规划为2026—2035年。
四、批准后的《规划》具有法律效益,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进行污水工程建设,都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如需对该规划进行调整,则应按法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特此批复
****
2025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